法規名稱:
票券商買賣持有特定企業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標準(092.11.12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942號令修正)
第    9    條
本標準施行前,票券商持有特定企業發行之短期票券、債券不符本標準規
定者,應自本標準施行後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但有正當理由,得向
主管機關申請延長調整期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