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8.27金管銀票字第10902726381號令修正)
第    9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設立,發起人應於發起時,按實收資本額一
次認足發行股份之總額,並依認股比率至少繳足百分之二十股款。
發起人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其他發起人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回者
,亦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