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09.07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60號令修正)
第    9    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分行或參股投資,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設立分行或參股投資擇一,且僅得由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其陸資銀行
    擇一辦理。
二、設立分行以一家為限,參股投資亦以一家臺灣地區金融機構為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