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087.06.29台財融字第87805704號令廢止)
第    9    條
邀請或接待單位於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期間
,應負責接待及安排活動事宜,並於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活動報告送
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