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4.10.17金管銀法字第1140273281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第 14~17、20、22、24、32 條條文及第
20  條條文之格式 E、格式 G、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格式二、格式二
~四、格式二~十四、格式三、格式四;刪除第 22 條條文之格式 R、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九,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第    9    條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以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方式成立之金融控股公司,應自
營業讓與基準日或股份轉換基準日開始適用本準則編製財務報告。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讓與或轉換當年度及次一年度各期財務報告時,應於財
務報告附註中揭露擬制性比較財務報表之補充資訊。
前項所稱擬制性比較財務報表之補充資訊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綜合損益表至少應包括淨收益、淨利(損)及每股盈餘。
提供前開擬制性資訊時,應按假設已讓與或轉換之會計基礎計算。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