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3.01.16金管銀法字第11202745811號令修正)
第    9    條
銀行資產及負債宜依其性質分類,並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