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24
法規名稱:
廢
省銀行條例(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7號令廢止)
第 9 條
省銀行設監察人五人,分配如左: 一、審計處長、會計長。 二、省參議會推選三人。 前項第二款監察人任期一年。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