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115.08.31金管銀法字第11502724121號令修正)
第    9    條
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二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
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通報延長以一次及一
年為限。
警示帳戶之開戶人對其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如有疑義,由開戶人洽原通報
機關處理,銀行於必要時並應提供協助。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