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二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 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通報延長以一次及一 年為限。 警示帳戶之開戶人對其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如有疑義,由開戶人洽原通報 機關處理,銀行於必要時並應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