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金融機構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有關內部控制 原則及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 一、訂定並執行委外事項範圍之監督管理作業程序。 二、前款作業程序應納入金融機構整體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內執行。 三、監督受委託機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