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097.02.01金管銀(三)字第09730000050號令訂定)
第    9    條
過渡銀行設理事五人至九人、監事一人,由存保公司任免之。
理事長應為專任。理監事得委聘具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專長之人員擔任,或
由存保公司人員兼任。
前項理監事由存保公司人員兼任者,存保公司應依其內規墊付差旅費,並
由過渡銀行負擔之。
理事長及理監事之報酬,由存保公司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