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售後管理: (一)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如買受人未依契約完成付款者,應就未支 付部分依各業別「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 理辦法」規定提足損失準備。 (二)附條件交易之管理:買賣契約訂有利潤分享條件者,應明訂利潤分 享之具體內容,以及金融機構後續進行稽核之方式。 (三)契約簽訂之付款條件應與公告之付款條件相同,且契約一經簽訂, 付款條件即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