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104.08.17金管銀合字第1043000194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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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售後管理:
(一)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如買受人未依契約完成付款者,應就未支
      付部分依各業別「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
      理辦法」規定提足損失準備。
(二)附條件交易之管理:買賣契約訂有利潤分享條件者,應明訂利潤分
      享之具體內容,以及金融機構後續進行稽核之方式。
(三)契約簽訂之付款條件應與公告之付款條件相同,且契約一經簽訂,
      付款條件即不得變更。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