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112.04.25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1號令廢止)
第    9    條
前條發行機構管理面安全需求之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電腦資源存取控制機制與安全防護措施,防範未經授權存取系統
    資源,並降低非法入侵之可能性。應以下列方式處理及管控:
(一)建置安全防護軟硬體,如防火牆(Firewall)、安控軟體、偵測軟
      體等。
(二)控制密碼錯誤次數。
(三)電腦系統密碼檔加密。
(四)留存交易紀錄(Transaction Log )及稽核追蹤紀錄(Audit
      Trail )。
(五)設計存取權控制(Access Control)如使用密碼、晶片卡等。
(六)簽入(Login )時間控制。
(七)遠端存取應使用虛擬私有網路(VPN )。
(八)系統資源應依其重要性與敏感性分級管理。
(九)強制更換應用軟體及網路作業系統之預設密碼。
(十)系統提供各項服務功能時,應確保個人資料保護措施。
二、交易必須可被追蹤,交易紀錄明細應包含下列資訊,並留存於發行機
    構主機備查:
(一)用戶代號或卡號。
(二)交易金額。
(三)端末設備代號。
(四)交易序號或交易日期、時間。
三、發行機構應監控非法交易。
四、金鑰管理應有下列之安全考量:
(一)應確保金鑰品質(避免產生弱金鑰)。
(二)金鑰之使用、儲存、傳送與銷毀,應確保金鑰之內容無洩露之虞。
(三)金鑰應儲存於通過 FIPS 140-2 Level3(含)以上之硬體安全模組
      內並限制金鑰明文匯出。
(四)金鑰應備份以確保其可用性。
(五)保存金鑰之設備或媒體,於更新或報廢時,應具適當之存取控管程
      序,以確保金鑰無洩露之虞。
五、提昇電腦系統之安全及可用性,包含:
(一)預備主機、伺服器、通訊設備、線路、週邊設備等備援裝置。
(二)建置病毒偵測軟體(Virus Detection Software),定期對網路節
      點及伺服器進行掃毒,並定期更新病毒碼。
(三)定期更新系統修補程式(Patch, Hotfix )。
(四)於對外網段建置入侵偵測機制並定期更新特徵碼。
(五)建置上網管制機制,限制連結非業務相關網站。
(六)每年針對系統維運人員進行郵件社交工程演練。
(七)每季進行弱點掃描,依據風險高低逐步改善。
(八)每半年針對異動程式進行程式碼掃描或黑箱測試,依據風險高低逐
      步改善。
(九)伺服器、網路設備等營運設備應集中於機房內,並應建立外圍門禁
      管制、內部空間監控及機櫃門禁管制等三道防護,以確保實體安全
      。
六、提昇應用系統之安全及可用性:
(一)提供網際網路之應用系統應符合下列安全設計:
      1.載具密碼不應於網際網路上傳輸,機敏資料於網際網路傳輸時應
        全程加密。
      2.應設計連線控制及網頁逾時中斷機制。持卡人超過十分鐘未使用
        應中斷其連線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但持卡人以第七條第三款第
        一目之 6  所定持卡人所持有的實體設備進行交易,得延長至三
        十分鐘。
      3.應辨識外部網站及其所傳送交易資料之訊息來源及交易資料正確
        性。
      4.應辨識持卡人輸入與系統接收之支付指示一致性。
      5.應設計於持卡人進行身分確認與交易機制時,須採用一次性亂數
        或時間戳記,以防止重送攻擊。
      6.應設計於持卡人進行身分確認與交易機制時,如需使用亂數函數
        進行運算,須採用安全亂數函數產生所需亂數。
      7.應設計於持卡人修改線上即時交易之約定時,須先經採用第七條
        第三款第一目之 5  至 7  之二項(含)以上認證方式進行身分
        確認。
      8.應設計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9.應設計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
     10.應建置防偽冒與洗錢防制偵測系統,建立風險分析模組與指標,
        用以於異常交易行為發生時即時告警並妥善處理。風險分析模組
        與指標應定期檢討修訂。
(二)提供持卡人端之程式應符合下列安全設計:
      1.應採用被作業系統認可之數位憑證進行程式碼簽章。
      2.執行時應先驗證網站正確性。
      3.應避免儲存機敏資料,如有必要應採取加密或亂碼化等相關機制
        保護並妥善保護加密金鑰,且能有效防範相關資料被竊取。
(三)提供行動裝置之應用程式應符合下列安全設計:
      1.於發布前檢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所需權限應與提供服務相當;首
        次發布或權限變動,應經法遵部門或風控部門同意,以利綜合評
        估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告知義務。
      2.應於官網上提供行動裝置應用程式之名稱、版本與下載位置。
      3.啟動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時,如偵測行動裝置疑似遭破解,應提示
        持卡人注意風險。
      4.應於顯著位置(如行動裝置應用程式下載頁面等)提示持卡人於
        行動裝置上安裝防護軟體。
      5.採用憑證技術進行傳輸加密時,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應建立可信任
        憑證清單並驗證完整憑證鏈及其憑證有效性。
      6.採用 NFC  技術進行付款交易資料傳輸前,應經由持卡人人工確
        認。
      7.行動裝置應用程式設計要求應符合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所訂定之行動裝置應用程式相關
        自律規範。
(四)定期針對網際網路服務之系統或應用程式進行滲透測試,依據風險
      高低逐步改善。
(五)採用條碼掃描技術之設計要求,應符合銀行公會所訂定之條碼掃描
      應用安全相關自律規範。
七、制定作業管理規範,應確定發行機構、特約機構與加值機構內部之責
    任制度、核可程序及與持卡人之間之責任歸屬,包含:
(一)制定安全控管規章含設備規格。
(二)安控機制說明、安控程序說明。
(三)金鑰管理措施或辦法。
(四)制定持卡人使用安全須知及完整合約。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