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銀行之股份 後,發現申請書件有虛偽情事或違反核准時所為之附款,主管機關得廢止 或撤銷已核准之處分,並限本人於一定期限內調整。 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銀行之股份 後,發生不符合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之條件時,該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應 即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視情節之輕重,得廢止已核准之處分,並限本 人於一定期限內調整。 銀行知有前項情形者,亦應主動通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