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114.01.20經企字第1135400129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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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營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辦理本作業要點各相關人員,對非由於故意
    、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之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民營承
    貸金融機構之呆帳責任,得比照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