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清償,應組成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基金會)辦理之,並向電子支付機構定期揭露本基金之餘額及運 用情形。 基金會依前條規定動用本基金之決議,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