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107.06.20金管銀法字第10702723830號令訂定)
第    9    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應建立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並得利用資訊系統
輔助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其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應定期檢討之。
前項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之監控態樣:
一、客戶申請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
    與其營業性質無關。
二、客戶連續以非融資性租賃契約約定之每期還款金額進行還款交易,且
    無合理理由者。
三、客戶將租賃標的物分拆成不同之租賃標的,分別與數個辦理融資性租
    賃業務事業往來,且無合理理由者。
四、建立業務關係後,對有存疑之客戶予以確認時,發現客戶否認該交易
    、無該客戶存在或其他有相當之證據或事實,確信該客戶名稱係被他
    人所冒用。
五、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該涉案人與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進行之交易,且交易顯屬異常者。
六、客戶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
    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
七、其他經認定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情形。
執行交易監控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存。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