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評鑑、獎勵措施及其他:
(一)評選為績效優良標準:
1.最佳信託獎:總分排序前三名者。
2.安養信託獎:
(1)A 組總分排序前六名者。
(2)B 組總分排序前兩名者。
3.員工福利信託獎:總分排序前三名者。
4.信託業務創新獎:總分排序前三名者。
(二)經評選為績效優良之銀行得自金管會書面通知日起一年內,適用下
列獎勵措施:
1.申請增加辦理信託業務(含附屬業務),自申請書件送達金管會
之次日起自動核准。如涉及外匯業務之申請案,仍應依中央銀行
相關規定辦理。但上開業務涉及須換發營業執照時,自取得換發
之營業執照後始得辦理。
2.申請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及共同信託基金須經金管會
核准部分,自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信託公會
)檢送無意見之審查報告轉報金管會之次日起自動核准。但涉及
外匯業務之申請案,仍應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3.申請創新及研發新種金融商品時得優先考量。
4.申請設置、遷移或裁撤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自申請書件
送達金管會之次日起自動核准。
(三)由金管會頒獎表揚並登載於金管會全球資訊網;另由金管會函請各
績效優良業者對有功人員予以敘獎。
(四)公營銀行經金管會評選為績效優良者,財政部辦理年度工作考成時
,得於業務經營面之配合政策任務項下,予以加分。
(五)公股銀行經金管會評選為績效優良者,財政部辦理負責人、經理人
績效評鑑時,得於其他具體優良事蹟項下,予以加分。
(六)信託業應訂定獎勵措施,對辦理信託 2.0 計畫績效優良之有功人
員予以獎勵。
(七)由信託公會編列預算辦理獎勵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