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90    條
(金融債券之發行)
專業銀行以供給中期及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 得發行金融債券,其發行應準用第七十二條之一規定。 專業銀行依前項規定發行金融債券募得之資金,應全部用於其專業之投資 及中、長期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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