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及會議之權限) 公司法第五章第十二節第二目有關特別清算之規定,其有關債權人之權限 ,由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行使之;其有關債權人會議之權限,由資產基礎 證券持有人或監督機構行使之。
(債權人及會議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