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98    條
(國民銀行任務)
供給地方性信用之專業銀行為國民銀行。 國民銀行以供給地區發展及當地國民所需短、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