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追索之金額) 為第九十七條之清償者,得向承兌人或前手要求左列金額: 一、所支付之總金額。 二、前款金額之利息。 三、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發票人為第九十七條之清償者,向承兌人要求之金額同。
(再追索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