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112.05.03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531號令廢止)
第   13    條
本局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左列事項,得由本局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