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107.11.08金管銀合字第10702743400號令修正)
第   10    條
未依第七條之規定提報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而辦理授信者,應追究失職人
員責任。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