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107.11.08金管銀合字第10702743400號令修正)
第   11    條
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對審核本人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者之案件時,應行
迴避。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