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107.11.08金管銀合字第10702743400號令修正)
第    4    條
授信審議委員會應由副總經理擔任召集人,並由召集人任會議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克出席者,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為主席。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