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083.10.18台財融字第83321885號令廢止)
第    9    條
放款審核委員為義務職,但因出席會議或因執行職務需實地勘察者,准予
酌支車馬費及膳雜費。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