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095.09.18金管銀(五)字第09500386206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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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 (以下簡稱委外) 時,應簽訂契約,並依
    本注意事項辦理。
    本注意事項適用之金融機構,包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華分行、信
    託投資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經營信用
    卡業務之機構等。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