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095.09.18金管銀(五)字第09500386206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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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機構作業委外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及善良風
    俗,對經營、管理及客戶權益,不得有不利之影響,並應確保遵循銀
    行法、洗錢防制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金融機構對委外事項應指定專責單位加強控管,定期與不定期稽核,
    並留存紀錄以供查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