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095.09.18金管銀(五)字第09500386206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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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金融機構作業委外如涉及客戶資訊者,應於契約簽訂時訂定告知客戶
    之條款;其未訂有告知條款者,金融機構應書面通知客戶委外事項,
    並明定客戶於接獲金融機構通知未於一定合理期間以書面表示反對者
    ,視為同意。
    金融機構應確認前項情形之受委託機構須有嚴密保護措施,確保接觸
    資料者不外洩客戶資料,且不得為其他不當利用行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