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100    條
(信託投資公司)
本法稱信託投資公司,謂以受託人之地位,按照特定目的,收受、經理及 運用信託資金與經營信託財產,或以投資中間人之地位,從事與資本市場 有關特定目的投資之金融機構。 信託投資公司之經營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 法律之規定;其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