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102    條
(專款之指撥及存放)
信託投資公司經營證券承銷商或證券自營商業務時,至少應指撥相當於其 上年度淨值百分之十專款經營,該項專款在未動用時,得以現金貯存,存 放於其他金融機構或購買政府債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