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107    條
(連帶賠償責任)
信託投資公司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或因其他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信 託人受有損害者,其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應與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之 責。 前項連帶責任,自各該應負責之董事或主管人員卸職登記之日起二年間, 未經訴訟上之請求而消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