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113    條
(債權人對信託財產行使權利之禁止)
信託投資公司應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將各信託戶之信託財產每三個 月評審一次;並將每一信託帳戶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