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12    條
(擔保授信)
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者: 一、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 二、動產或權利質權。 三、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 四、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 證。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