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12- 2 條
(保證契約有效期限)
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之保證人,其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 ,有效期間不得逾十五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