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120    條
(營業基金)
外國銀行應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準用第二十三條及 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