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125- 1 條
(故意損害銀行信用之處罰)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銀行、外國銀行、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或經營銀 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