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125- 2 條
(罰則)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 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三項規定,於外國銀行或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之負責人或職員,適用 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