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135    條
(逾期不繳納罰鍰之處罰)
罰鍰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 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得由主管機關勒令該銀行或分行停業。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