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136    條
(罰鍰後限期內仍不改善之處罰)
銀行或受罰人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主管機關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 善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 其許可。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