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136- 3 條
(經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準用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於經營信用卡 業務機構準用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