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138    條
(限令調整)
本法公布施行後,現有銀行或類似銀行機構之種類及其任務,與本法規定 不相符合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有關規定,指定期限命其調整。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