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16    條
(信用狀)
本法稱信用狀,謂銀行受客戶之委任,通知並授權指定受益人,在其履行 約定條件後,得依照一定款式,開發一定金額以內之匯票或其他憑證,由 該行或其指定之代理銀行負責承兌或付款之文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