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21    條
(非經設立不得營業)
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非經完成第二章所定之設立程序,不得開始營業。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