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22- 1 條
(促進金融科技創新,推動金融監理沙盒,於核准辦理期間及範圍,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銀行,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 實驗條例申請辦理銀行業務創新實驗。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 規定。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 妥適性。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