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29- 1 條
(與收受存款相當之行為)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 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