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32    條
(對利害關係人無擔保授信之限制)
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 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 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 前項消費者貸款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 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