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33- 2 條
(銀行間主要人員相互授信之禁止)
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對該負責人為負責人之 企業為無擔保授信,其為擔保授信應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