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33- 4 條
(利用他人名義申辦授信之適用)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三條之二所列舉之授信對象,利用他人 名義向銀行申請辦理之授信,亦有上述規定之適用。 向銀行申請辦理之授信,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 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視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銀行申 請辦理之授信。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