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35    條
(行員收受不當利益之禁止)
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存戶、借款人或其他顧客收受佣金 、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